迁安市诚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诚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4630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满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迁安市诚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闫家店乡提岭寨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7NJ3P4Y。
法定代表人:宋雄飞,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高怀东,男,住迁安市。
第三人:河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彭店子乡彭店子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71314198G。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诚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怀东、河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亮
书 记 员  蔡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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