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466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工程款144.215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7156.58元、23229.4元扣划至本院,该款转本案执行费2385.98元,由申请执行人支取1680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或房产信息;
4、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理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除上述房产外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法乐红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李良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