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执保1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坤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胡明君。
被执行人:四川省万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杨阳。
申请执行人四川坤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万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23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23财保2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小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