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8民初207号
原告:海南途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儒俊新村36号三楼3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万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涌泉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南途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万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海南途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途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万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途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95元,减半收取计378.48元,由原告海南途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