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7民初5197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公路南侧综合楼5号楼105室-1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第三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亿利资源大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海军,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2020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8元,减半收取计3194元,保全费22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