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天津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2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八区万新房管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丁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工业园区潮阳东路1号3082号。
法定代表人:张枫平,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本案涉诉工程在滨海新区汉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涉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亦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当属于专属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鉴于工程所在地位于滨海新区汉沽,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预交二审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美玉
审判员  王伟杰
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媛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三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