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9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八区万新房管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丁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工业园区潮阳东路1号3082室。
法定代表人:张枫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明,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双方亦认可涉诉工程在滨海新区汉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涉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亦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应当属于专属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鉴于工程所在地位于滨海新区汉沽,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预交二审诉讼费7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刘建奇
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