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9203号
原告: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八区万新房管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丁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辉,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超,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秀,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33元,减半收取计4466.5元,由天津市义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