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终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州区红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英鹏,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银州路27号。
负责人:何彬,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汉尧,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上诉人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杨汉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5元,减半收取2282.5元,由上诉人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好生
审 判 员 孙 伟
审 判 员 李喜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铜
书 记 员 温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