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民初60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十九号,企业代码:91211200765446020D。
法定代表人:李孝群,系行长。
被告:***(身份未核对)。
被告:***(身份未核对)。
被告: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份未核对)。
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3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巩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