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银州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民初134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银州支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南马路。
法定代表人:马宏博,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敏、李**飞,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立案、调取证据、出庭、质证、辩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吕连营,男,1986年出生,朝鲜族,住址抚顺市清源满族自治县。
被告: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
法定代表人:王友仁。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银州支行与被告***、吕连营、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银州支行下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银州支行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银州支行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继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康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