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新业支行、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执63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新业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822735997N,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文化街63号。
被执行人: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01740474W,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金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0171750305900098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利剑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