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诚建设有限公司

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跃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5398号之二
原告: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问津北街孙三村木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吉兵,执行董事。
被告:跃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强西街33号1栋32层3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学,执行董事。
被告:张明学,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王建立,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告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跃诚建设有限公司、张明学、王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冀1102民初53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跃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跃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跃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3万元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