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诚建设有限公司

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跃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5398号之一
原告: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问津街北街孙三村木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吉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跃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强西街33号1栋32层3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学,执行董事。
被告:张明学,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告:王建立,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原告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跃诚建设有限公司、张明学、王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跃诚建设有限公司、张明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跃诚建设有限公司、张明学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晓宁
书 记 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