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5398号
申请人: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问津北街***木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跃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强西街33号1栋32层3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申请人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跃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淑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跃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跃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