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宝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宝燃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05元【其中咨询费1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5元(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2101元、案件执行费1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