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赛博陶粘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15157号
原告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首信大厦B1座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
被告***博陶粒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阳泉曲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博陶粒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北京维科尔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朱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