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市政工程处

某某与胶州市市政工程处、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4812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市胶西镇小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427801392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驻地。
代表人:时海涛,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原告***与被告**市市政工程处、**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市市政工程处、**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市市政工程处、**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