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市政工程处

青岛金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胶州市市政工程处、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8773号

原告:青岛金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东路中启广场东侧负****。

法定代表人:蔡瑞庆,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金秋,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存金,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胶州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小行村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菲,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苏州路**

负责人:段宏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正磊,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女,汉族,1988年9月2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系被告的职工。

原告青岛金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市政工程处、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金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922.5元,由原告青岛金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德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文倩

书记员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