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8773号
原告:青岛金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东路中启广场东侧负****。
法定代表人:蔡瑞庆,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金秋,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存金,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胶州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镇小行村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菲,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苏州路**
负责人:段宏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正磊,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女,汉族,1988年9月2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系被告的职工。
原告青岛金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市政工程处、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胶州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金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922.5元,由原告青岛金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德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文倩
书记员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