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市政工程处

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站西经济合作社、胶州市市政工程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7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站西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中云街道站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281MF767976XO。 法定代表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胶州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小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42780139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站西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胶州市市政工程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9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胶州中云街道办事处站西经济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胶州中云街道办事处站西经济合作社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胶州中云街道办事处站西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旋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