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4972号
原告:许风彩,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胶州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街道小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427801392J。
法定代表人:***,职务:党支部书记。
原告许风彩与被告胶州市市政工程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许风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许风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