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6553号
原告:成都汇众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和平路2号15幢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宇鑫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汇众远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宇鑫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汇众远航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汇众远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