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7民初9678号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禾晟众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玲,总经理。
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贵州禾晟众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晟众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后,禾晟众隆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后禾晟众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并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匡婷婷公开开庭独任审理本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文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禾晟众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禾晟众隆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234000及违约金4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禾晟众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6日,禾晟众隆公司、***公司签订《显示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公司向禾晟众隆公司提供酒店装修需要的投影机等产品,并负责安装调试。合同总价款为780000元,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产品到酒店现场,清点无误,支付总价款的40%;余款3个月内付清。如禾晟众隆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每迟延一日支付欠款总额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并经禾晟众隆公司验收合格,但禾晟众隆公司拒不支付余款234000元,故***公司诉至贵院。
禾晟众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6日,禾晟众隆公司作为甲方,***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显示新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有关合同产品、技术服务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合同总价为78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234000元,产品达到项目现场,甲方清点无误,甲方即刻支付312000元,余款234000元三个月内付清;产品安装周期总计5天,产品现场安装完毕3天内,甲方应对整个产品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依据本合同各项条款及产品技术规范,甲方无正当理由在产品安装完成3天内不组织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乙方负责对产品进行终身维护,系统免费质保三年,质保期届满后乙方承诺只收取维修成本费;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向乙方每延期一日偿付欠款总额1‰的违约金,如严重逾期(超出15日),则乙方有权停止安装并做拆除。附件设备配置清单包括无线网络及监控系统改造部分及投影仪部分,货物包括前端设备、控制设备、辅料、激光投影仪等。落款处,有禾晟众隆公司盖章,“汤静”代表禾晟众隆公司签字。
2019年7月5日,“汤靖”、文新林代表甲方签订《大方古彝奢香酒店全息整改方案》,载明,甲方与乙方代表在酒店全息包间进行现场会议,对1-8号包间呈现的效果进行验收和提出最终执行方案。经甲方代表对现场安装调试好的1-7号包间进行验收后一致决定,1-3号包间验收合格。对现在整改的4-7号包间下部撤了护墙板,上部留白40cm,下部投满的方案不太满意,提出方案将护墙板恢复,投影方式和1-3号一样,上部分基本投影到顶,下部分到护墙板位置,验收标准为1-3号包间。乙方代表提出4-7号包间更换激光投影机后与包间大灯有位置交叉的情况,甲方代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大灯位置,使激光投影机能够充分的发挥其功效。乙方代表提出4-7号包间更换激光投影机后厕所门口的转角与灯带吊顶转角会遮挡部分投影光路,致使靠近厕所门口的墙面投影被遮挡。甲方代表商量后同意,如果有部分遮挡,这部分墙面可以不投影。乙方将根据以上现场会议方案,进行最终效果和设备的整改。
2019年8月6日形成的《送(销)货单》显示,收货单位为古彝奢香酒店,地址为大方,“汤靖”在该单上注明“数量属实”并签字。
2019年8月6日,汤靖、***公司就投影仪部分签订《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全息餐厅包间1-7号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已达到用户要求,申请验收,设备清单见送货单;验收意见:设备安装调试合格。落款处,业主方签字为“汤靖”。
2019年9月,***公司出具《大方古彝奢香酒店无线网络及监控系统改造项目验收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建设方为贵州大方古彝奢香酒店,施工方为***公司;《验收申请表》落款处,实施单位处盖有***公司公章,建设单位处盖有贵州大方古彝奢香酒店公章及“金兰”签字;《配置说明管理与移交单》落款处,接收方盖有贵州大方古彝奢香酒店公章及“汤靖”签字,移交方盖有禾晟众隆公司盖章。
2019年5月11日,汤静代表禾晟众隆公司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文芬转账230000元;2019年6月17日,汤静代表禾晟众隆公司向陈文芬转账316000元,附言“全息投影货款”。
2020年1月21日,贵州古彝奢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陈文芬作为乙方签订《对赌协议》,约定,乙方承建的甲方毕节大方奢香酒店全息投影融合项目1至7号餐厅包间,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显示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甲方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签字验收,但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通过目测、第三方咨询,认为投影机与投影机之间的融合部分不应该出现融合带现象……甲方将邀请第三方在约定时间内,运用1号包间,在不改变墙面、地面、顶部、灯具等装修环境的前提下,设计采用(含)4200流明以内的投影机,建设本项目,项目建成后能够实现完全无融合带现象,即在任何内容播放的状态下100%看不出融合带有阴影亮带的出现,即为胜出,否则即为失败。若甲方胜出,乙方(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合同款项,并撤出现场设备,如果乙方胜出,甲方在当日支付乙方未支付的全额合同余款。甲方邀请的第三方需在2020年2月28日之前完成效果图的呈现并邀请乙方进行进行效果的确认,如果在2020年2月28日止,1号包间未呈现在任何内容播放的状态下100%看不出融合带有阴影亮带的出现的现场,应当于当日支付乙方未支付的全额合同余款。落款处,甲方有贵州古彝奢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及“汤靖”、胡玲签字,乙方陈文芬签字。
上述事实有,《显示新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大方古彝奢香酒店全息整改方案》《大方古彝奢香酒店无线网络及监控系统改造项目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送(销)货单》《对赌协议》、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与禾晟众隆公司签订的《显示新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禾晟众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新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及转账凭证均显示禾晟众隆公司代表为“汤静”,但《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送(销)货单》《对赌协议》代表禾晟众隆公司、贵州古彝奢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字均为“汤靖”,对此本院认为,“汤靖”、胡玲代表贵州古彝奢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的《对赌协议》载明,“乙方承建的甲方毕节大方奢香酒店全息投影融合项目1至7号餐厅包间,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显示新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甲方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签字验收……”,结合胡玲为禾晟众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作为《对赌协议》甲方代表签字的事实,本院认定,“汤靖”与“汤静”虽然同音不同字,但上述签字实际均能在本案事实中代表禾晟众隆公司。“汤靖”在《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禾晟众隆公司对案涉项目验收的确认。
《显示新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价款780000元,已支付货款共计546000元,尚欠余款234000元,禾晟众隆公司应当支付,故本院对***公司要求禾晟众隆公司支付货款23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禾晟众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显示新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向乙方每延期一日偿付欠款总额1‰的违约金,***公司调整为未付货款234000元的20%,即49800元作为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禾晟众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000元及违约金4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2元,由被告贵州禾晟众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