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宇鑫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禾晟众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宇鑫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6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禾晟众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奢香古镇。

法定代表人:胡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琼,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禾晟众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晟众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第9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禾晟众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第967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在《显示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设备所用激光品牌为HONCHOO,型号为HC-J296804,分辩率为1280*800,而实际投入的投影机品牌为LASERDISPLAY,分辩率为1024*768,存在交付的品牌不符、型号不符、性能不符等违约行为。本案双方约定在付清货款之前,所有权属***公司,故***公司只能请求返还货物,而非请求支付货款。二、《对赌协议》是《显示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应优先适用。从《对赌协议》形成时间来看,其形成于设备的初步验收之后,明确表明***公司提供的案涉设备不达标;从《对赌协议》形成内容来看,其证明***公司自始至终未完成安装或产品安装有缺陷,《对赌协议》签订后,双方认可未达到验收标准,故付款条件至今未成就,禾晟众隆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三、一审未参加庭审原因在于案涉酒店因疫情影响持续关门,无收入,无钱支付律师费,并非主观放弃答辩和举证。

***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一,合同签订之后,***公司所配送的产品就是合同约定的产品,但是产品安装后,投影出来的影像没有达到禾晟众隆公司自己心里认为的效果。因此按照禾晟众隆公司的要求对设备予以了变更,但是变更之后,禾晟众隆公司又认为踢脚线影响了影像的效果,让***公司将踢脚线拆掉,拆掉后,转角部分影像效果又不好,然后禾晟众隆公司又要求***公司恢复踢脚线,重新配备设备,于是***公司按照禾晟众隆公司的要求重新配备了1-3号包间的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禾晟众隆公司对上述3个包间的效果予以了确认。2019年7月5日,双方签订了整改方案确认书,禾晟众隆公司要求***公司按照1-3号包间的标准继续对4-7号包间予以安装调试。在这个过程中,禾晟众隆公司并没有对产品的型号产生任何疑问,4-7号包间安装调试完毕后,2019年8月6日,禾晟众隆公司对所有包间的设备及效果进行了验收,也确认了验收的效果为合格。同日,禾晟众隆公司在***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上也签字确认了送货的情况,其中送货单上已经确认了投影机的型号是HC-J296801,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产品的变更形成了一致意见。另外,上诉状中所提到的LASERDISPLAY并不是产品的品牌,是显示屏的统称。二,关于所有权保留的问题,所有权保留的条款是出卖人为了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想使出卖人的交易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该条款属于附条件的买卖条款,当买方付清了货款,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但这并不意味着买方可以借此随便退货,拒绝付款。所有权保留条款如何行使取决于卖方,而不是买方。三,从《对赌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对产品的规格、品牌没有异议,也可以看出***公司已经完成了安装调试,并且经过禾晟众隆公司的验收。该协议主要针对的是投影机影像效果的问题,而不是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对赌协议》签订后,禾晟众隆公司也邀请了第三方重做了投影机,但是仍然出现了融合带有阴影亮带的现象。因此,直至***公司起诉禾晟众隆公司,并没有要求***公司返还货款。因此禾晟众隆公司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禾晟众隆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234000及违约金4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禾晟众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6日,禾晟众隆公司作为甲方,***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显示新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有关合同产品、技术服务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合同总价为78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234000元,产品达到项目现场,甲方清点无误,甲方即刻支付312000元,余款234000元三个月内付清;产品安装周期总计5天,产品现场安装完毕3天内,甲方应对整个产品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依据本合同各项条款及产品技术规范,甲方无正当理由在产品安装完成3天内不组织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乙方负责对产品进行终身维护,系统免费质保三年,质保期届满后乙方承诺只收取维修成本费;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向乙方每延期一日偿付欠款总额1‰的违约金,如严重逾期(超出15日),则乙方有权停止安装并做拆除。附件设备配置清单包括无线网络及监控系统改造部分及投影仪部分,货物包括前端设备、控制设备、辅料、激光投影仪等。落款处,有禾晟众隆公司盖章,“汤静”代表禾晟众隆公司签字。

2019年7月5日,“汤靖”、文新林代表甲方签订《大方古彝奢香酒店全息整改方案》,载明,甲方与乙方代表在酒店全息包间进行现场会议,对1-8号包间呈现的效果进行验收和提出最终执行方案。经甲方代表对现场安装调试好的1-7号包间进行验收后一致决定,1-3号包间验收合格。对现在整改的4-7号包间下部撤了护墙板,上部留白40cm,下部投满的方案不太满意,提出方案将护墙板恢复,投影方式和1-3号一样,上部分基本投影到顶,下部分到护墙板位置,验收标准为1-3号包间。乙方代表提出4-7号包间更换激光投影机后与包间大灯有位置交叉的情况,甲方代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大灯位置,使激光投影机能够充分的发挥其功效。乙方代表提出4-7号包间更换激光投影机后厕所门口的转角与灯带吊顶转角会遮挡部分投影光路,致使靠近厕所门口的墙面投影被遮挡。甲方代表商量后同意,如果有部分遮挡,这部分墙面可以不投影。乙方将根据以上现场会议方案,进行最终效果和设备的整改。2019年8月6日形成的《送(销)货单》显示,收货单位为古彝奢香酒店,地址为大方,“汤靖”在该单上注明“数量属实”并签字。2019年8月6日,汤靖、***公司就投影仪部分签订《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全息餐厅包间1-7号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已达到用户要求,申请验收,设备清单见送货单;验收意见:设备安装调试合格。落款处,业主方签字为“汤靖”。

2019年9月,***公司出具《大方古彝奢香酒店无线网络及监控系统改造项目验收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建设方为贵州大方古彝奢香酒店,施工方为***公司;《验收申请表》落款处,实施单位处盖有***公司公章,建设单位处盖有贵州大方古彝奢香酒店公章及“金兰”签字;《配置说明管理与移交单》落款处,接收方盖有贵州大方古彝奢香酒店公章及“汤靖”签字,移交方盖有禾晟众隆公司盖章。2019年5月11日,汤静代表禾晟众隆公司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文芬转账230000元;2019年6月17日,汤静代表禾晟众隆公司向陈文芬转账316000元,附言“全息投影货款”。

2020年1月21日,贵州古彝奢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陈文芬作为乙方签订《对赌协议》,约定,乙方承建的甲方毕节大方奢香酒店全息投影融合项目1至7号餐厅包间,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显示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甲方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签字验收,但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通过目测、第三方咨询,认为投影机与投影机之间的融合部分不应该出现融合带现象……甲方将邀请第三方在约定时间内,运用1号包间,在不改变墙面、地面、顶部、灯具等装修环境的前提下,设计采用(含)4200流明以内的投影机,建设本项目,项目建成后能够实现完全无融合带现象,即在任何内容播放的状态下100%看不出融合带有阴影亮带的出现,即为胜出,否则即为失败。若甲方胜出,乙方(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合同款项,并撤出现场设备,如果乙方胜出,甲方在当日支付乙方未支付的全额合同余款。甲方邀请的第三方需在2020年2月28日之前完成效果图的呈现并邀请乙方进行进行效果的确认,如果在2020年2月28日止,1号包间未呈现在任何内容播放的状态下100%看不出融合带有阴影亮带的出现的现场,应当于当日支付乙方未支付的全额合同余款。落款处,甲方有贵州古彝奢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及“汤靖”、胡玲签字,乙方陈文芬签字。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显示新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大方古彝奢香酒店全息整改方案》《大方古彝奢香酒店无线网络及监控系统改造项目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送(销)货单》《对赌协议》、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禾晟众隆公司签订的《显示新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禾晟众隆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新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及转账凭证均显示禾晟众隆公司代表为“汤静”,但《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送(销)货单》《对赌协议》代表禾晟众隆公司、贵州古彝奢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字均为“汤靖”,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汤靖”、胡玲代表贵州古彝奢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的《对赌协议》载明,“乙方承建的甲方毕节大方奢香酒店全息投影融合项目1至7号餐厅包间,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显示新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甲方于2019年9月10日通过签字验收……”,结合胡玲为禾晟众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作为《对赌协议》甲方代表签字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汤靖”与“汤静”虽然同音不同字,但上述签字实际均能在本案事实中代表禾晟众隆公司。“汤靖”在《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禾晟众隆公司对案涉项目验收的确认。《显示新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价款780000元,已支付货款共计546000元,尚欠余款234000元,禾晟众隆公司应当支付,故一审法院对***公司要求禾晟众隆公司支付货款23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禾晟众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显示新产品采购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向乙方每延期一日偿付欠款总额1‰的违约金,***公司调整为未付货款234000元的20%,即49800元作为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贵州禾晟众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000元及违约金46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2元,由贵州禾晟众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经当庭查验案涉设备,案涉设备铭牌上有以下文字:宏昌科技,名称激光投影电视,型号HC-J296801,序号80801811-26,输入100-240Vac,50-60Hz,6-3A。制造商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热线400-867-1699。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包括品牌、性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设备型号与数量;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案涉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的产品型号为HC-J296804共2台,HC-J296802共13台,实际交付的产品型号HC-J296801、19台,大方古彝奢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汤靖于2019年8月6日在《送货单》、《竣工验收报告》上进行了签收,并于2019年9月9日在《配置说明管理与移交》进行了签字,金兰于2019年9月10日在《大方古彝奢香酒店无线网络及监控系统改造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以上事实可以印证,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激光投影电视设备的数量与型号进行了变更。因此,禾晟众隆公司关于案涉设备与合同不一致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2020年1月21日,贵州古彝奢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约定,贵州古彝奢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邀请的第三方需在2020年2月28日之前完成效果图的呈现并邀请***公司进行效果的确认,如果在2020年2月28日止,1号包间未呈现在任何内容播放的状态下100%看不出融合带有阴影亮带的出现的现场,应当于当日支付***公司未支付的全额合同余款。因贵州古彝奢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及时举证证明其于2020年2月28日前邀请第三方完成效果图的呈现,故付款条件已成就,应当承担剩余货款的支付责任。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设备基本符合双方约定,故禾晟众隆公司申请对案涉设备进行鉴定,本院不予委托。

综上所述,禾晟众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1元,由贵州禾晟众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唐欣欣

审判员  董荣昌

审判员  冷 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甘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