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恒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恒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6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城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青岛恒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长城路南段(北疃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恒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