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3859号
原告:鄢清中,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全,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系阿烈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少普镇狗场村柿花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519301243。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江,该公司法律顾问,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
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杰,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669601395。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鄢清中与被告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鄢清中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鄢清中主动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清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2元,减半收取2081元,由原告鄢清中负担。
审判员 徐立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