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9616号之一
原告:北京雄超阻燃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营业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63687B。
负责人:王志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励,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庚,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669601395。
法定代表人:王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立,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雄超阻燃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与被告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月12日向原告北京雄超阻燃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邮寄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北京雄超阻燃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雄超阻燃电缆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处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44.44元,减半收取计2422.22元。
审 判 长 高 菲
人民陪审员 周 洪
人民陪审员 曾纪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樊珊珊
书 记 员 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