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调味品厂与被执行人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2575号

申请执行人:**调味品厂,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响水路100号,注册号:52020160027419。

经营者:陈良昌,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春燕,系钟山区汪家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24091172200226。

被执行人: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669601395。

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调味品厂与被执行人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黔02民终2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调味品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60,343元及利息911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3,81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款项261,254元,交纳执行费3,819元。另查明,**调味品厂在本院涉为被执行人案件,未予清偿。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到位款项支付另案,并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257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