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5070号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原告***与被告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524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黔0524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七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昌,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  徐立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