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1179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昌,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宇,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669601395。
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立,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洹,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少普镇狗场村柿花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519301243。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权,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雄,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立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乃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