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1179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昌,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宇,贵州本芳(织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669601395。

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立,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洹,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织金县少普镇狗场村柿花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519301243。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权,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雄,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新立嵩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立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乃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