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寿县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22执异39号
本院在执行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汉寿县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保全裁定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汉寿县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财产保全不服,认为超标的保全,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湘0722执保95号执行裁定书是依据(2021)湘0722民初1269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在要求汉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时,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房产价值的有效证据。现从房产实际销售情况,所查封193套房产与门面明显超出4000万元,对超标的保全部分应当解除查封。现本院依职权已变更查封,本案异议无进一步审查的必要,异议人坚持不撤回异议,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8日,本院依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作出(2021)湘0722民初126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准予冻结汉寿县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者查封汉寿县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北城府2#、3#、4#、6#商品房(汉寿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2020汉房预售证第XXX号、2020汉房预售证第XXX号)中价值相当于4000万元的房屋,本院依据保全裁定,于2021年5月12日以(2021)湘0722执保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本公司开发的北城府2#、3#、4#、6#商品房(汉寿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2020汉房预售证第XXX号、2020汉房预售证第XXX号)中价值相当于4000万元的房屋。在执行中,查封了汉寿县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预售许可证号为XXXXXXX和XXXXXXX所含的193套尚未出售房屋和门面(其中未建64套,已建129套,面积为24000平方)。汉寿县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后,本院依职权已变更查封76套,面积为10037.77平方的房屋。
驳回汉寿县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代学文 审判员  梅乐寒 审判员  罗绍初
书记员  侯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