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202民初52号
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茶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9100599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利娟,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17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C363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保全费492元,共计972元,由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