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冷水江市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381民初1835号
原告:冷水江市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冷水江市桃园西路(桃园住宅小区西4栋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康叶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洪,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系原告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17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谦,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冷水江市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与被告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被告尚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居公司诉称:2020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冷水江一体化项目泥工包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冷水江一体化项目建设工程泥工劳务承包给原告,双方就工程概况、各项包工单价及内容、工程内容、付款方式、现场施工及安全作了约定。该工程总工程款为1098720元(含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进场施工,于2021年8月7日完工。施工过程中,被告支付了工程款28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818720元未支付。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18720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尚筑公司辩称:原告承包项目至今没有完工更未验收合格。根据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最终合同金额以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书为准。现双方并未就工程量及价款达成最终结算书,原告诉求按照合同的预估工程量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9日,被告尚筑公司(甲方)与原告雅居公司(乙方)签订《冷水江一体化项目泥工包工合同》,被告将从华新水泥公司承包的冷水江一体化项目建设工程泥工劳务承包给原告,双方就工程概况、各项包工单价及内容、工程内容、付款方式、现场施工及安全作了约定。其中包工单价及内容约定“甲方仅提供脚手架(脚手架乙方搭设)、水泥、河沙、砌体的主材,其他材料及工具由乙方自备。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最终合同金额以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书为准”。现场施工及安全要求规定,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时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穿反衣,戴好护目镜,穿好指定工作服、劳保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5点式安全带等等,如果违反予以罚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于2021年8月基本完工。施工完成后,原告承包的冷水江一体化项目建设工程的外墙漆颜色不符合约定的颜色,其中气力输送部分为橘碧彩、部分为粉红色,砂石分离、搅拌站全部为粉红色,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全部橘碧彩颜色。被告责令原告于2021年11月20日之前整改到位,但原告未予整改。被告被迫自行整改到位,并将该项目交付给了业主单位,该项目于2022年3月份左右投入了生产使用。
原告除了上述合同约定的工程外,还做了部分合同外工程,包括水电安装、卫生间吊顶、卫生间墙面瓷砖及地面瓷砖、厕所隔板、打孔植筋、布钢丝网、计时工等工程。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原告就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及钢架管的搭建、拆除费用向本院申请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娄底市星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娄底市星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出具了娄星[2022]咨鉴字第22号《关于劳务承包项目等费用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1、双方签订的《冷水江一体化项目泥工包工合同》约定的劳务承包项目费用为325391.51元;2、合同外的水电安装、卫生间墙面瓷砖、地面瓷砖、厕所隔板、打孔植筋、布钢丝网等工程的劳务费用以及卫生间吊顶包工包料的费用为173225.56元;3、小本子记载的计时工费用为110250元;4、钢管架搭建、拆除项目的费用为54257.38元。原告花费鉴定费10000元。
根据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标的费用计算”中解析得知,鉴定意见第1项的劳务承包项目费用325391.51元包含了“税价9%”,鉴定意见第3项小本子记载的计时工费用110250元不含税。根据鉴定意见书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冷水江一体化项目建设工程泥工劳务承包标段)得知,外墙漆费用为元43389.03元(11877.9元+3770.44元+27740.69元)。根据鉴定意见书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冷水江一体化项目建设工程泥工劳务承包合同外工程标段)得知,水电安装工程量为1372.3254㎡(334.872㎡+60.295㎡+977.1584㎡),按单价26元/㎡计算,水电安装费用为35680.46元。然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水电安装费用按16元/㎡计算,故水电安装费用计算为21957.2元(1372.3254㎡×16元/㎡)。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因未严格按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被业主单位查获,业主单位于2021年7月先后两次向被告下发《安全违约金通知书》,对被告共计处罚18000元。被告在庭审中称,该18000元应当由原告承担。
施工过程中,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28万元,余款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息资料、冷水江一体化项目泥工包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报警记录、施工图、记工本、现场照片,被告提交的证据现场照片、外墙漆联系单、工程量及工程量价款等方面的报表及聊天记录、安全违约金通知书及监理通知书、关于水电安装价格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雅居公司与被告尚筑公司签订的《冷水江一体化项目泥工包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工程完工后,因双方未进行结算,原告就案涉工程项目工程款及费用向本院申请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娄底市星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故娄底市星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劳务承包项目等费用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因原告所做工程外墙漆的颜色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橘碧彩颜色导致被告返工,水电安装的价格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按16元/㎡计算,及合同的相关约定,故鉴定意见的相关金额本院依法予以核减,相关鉴定意见本院依法审查认定。鉴定意见第1项《冷水江一体化项目泥工包工合同》约定的劳务承包项目费用为325391.51元,因原告所做外墙漆的颜色未全部达到双方约定的橘碧彩颜色,被告返工重做后才全部达到橘碧彩颜色,故外墙漆的费用43389.03元应予核减。被告称其重做外墙漆时搭建了钢管架,需要再核减钢管架的搭建、拆除费用54257.38元,因案涉工程需做外墙漆的4栋房屋中只有2栋层高达到二层且二楼有走廊,另2栋层高只有一层,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重做外墙漆搭建了钢管架,故对被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定意见第2项合同外的水电安装、卫生间墙面瓷砖、地面瓷砖、厕所隔板、打孔植筋、布钢丝网等工程的劳务费用以及卫生间吊顶包工包料的费用173225.56元,其中的水电安装费用鉴定意见按26元/㎡计算,而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按16元/㎡计算,故水电安装多计算的费用13723.26元(35680.46元-21957.2元)应当予以核减。鉴定意见第4项钢管架搭建、拆除项目的费用54257.38元,因《冷水江一体化项目泥工包工合同》明确约定“脚手架乙方搭设”,故该项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不应计入项目工程款的范畴。原告称鉴定意见第3项小本子记载的计时工费用应加9%的税,因该费用系合同外费用,双方对该费用税费的承担并无约定,故对原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本院认定为551754.78元(325391.51元-43389.03元+173225.56元-13723.26元+110250元)。被告称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被业主单位查获、业主单位对被告处罚的18000元应当由原告承担的问题,因《冷水江一体化项目泥工包工合同》“现场施工及安全要求”仅约定原告的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被告可以对原告进行罚款,并未约定业主单位对被告的处罚应当由原告承担,案涉工程现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并未对原告未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予以罚款,故被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仅支付原告28万元,余款被告未支付。现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71754.78元(551754.78元-280000元)。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因工程结算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双方未结算才导致委托评估鉴定,故鉴定费10000元,本院酌定由原、被告各承担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冷水江市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1754.78元;
二、鉴定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冷水江市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5000元;
三、驳回原告冷水江市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7.2元,由原告冷水江市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35.9元,由被告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51.3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25元,由被告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辉
人民陪审员  李胜春
人民陪审员  刘孟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