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17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汉寿县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辰阳街道大**社区辰阳北路(原万利达宾馆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寿县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汉寿县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22执1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淑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