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24执保177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路27号麓***B1栋202房。 法定代表人:黎年武,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172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614401.3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3614401.3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3614401.3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