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3409号
申请人湖南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长丰35栋107号。
法定代表人阳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172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365000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湖南鑫**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3680000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湖南鑫**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鑫**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