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建华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电建华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2民初215号
原告:山西电建华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北营南路18号电建总公司仓库。
法定代表人:魏勇,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枫,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
法定代表人:王鲁军。
被告:河北鑫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滕庄子乡西湖庄段石港路北。
法定代表人:齐国辉。
原告山西电建华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电建华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电建华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电建华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9.33元,由原告山西电建华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维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