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36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滨海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8020692U。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烟青一级路三里庄段辉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06412365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即墨政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营流路2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857308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政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13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政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215民初138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