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0215执恢44号 ??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烟青一级路三里庄段辉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06412365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环保产业园辉恒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1284741D。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新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53950268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282民初2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282执3442号,本案执行标的为8030174.50元。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终结本案的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2022)鲁0215执恢44号。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青岛三色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2022年5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9957.26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69957.26元。 2022年1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烟青一级路东青岛××及位于青岛市即墨区××路××号房产两处,查封被执行人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度市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平国用(2012)第4×**]及位于平度市青岛××路××号房产一处[证号:鲁(2019)平度市不动产权第6××3号]。其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产享有二押优先受偿权,本院已启动评估程序,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移送听证审查,被执行人青岛辉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产本案既非首封又非抵押权,故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案已受偿169957.26元,尚未执行7860217.24元(最终以双方结算金额为准)。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次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