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

青岛利捷石材装饰有限公司、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83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利捷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福州路82号3号楼411室。 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即墨区烟青一级路三里庄段辉恒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利捷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鲁0283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12194.45元,申请执行费8522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1月213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22日,本院立案后即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4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有多个账户共有39601.42元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并将其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全国执行网络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房产。 3、2023年2月15日,本院邮寄传票、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到庭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4、2023年3月2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限制消费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有多起未结案件,2023年3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平度市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青岛辉恒花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