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泽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泽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捷顺禄(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3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泽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南芦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
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雪浪街道绣溪路K-PARK商务楼**楼****。
法定代表人:刘益呈。
申请执行人山西泽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山西省临汾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06月18日作出的(2020)临裁裁字第0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确认:***(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山西泽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000元及相应利息、全部仲裁费用。因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山西泽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仍未予履行。
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投资。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因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在执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西泽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的风险及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山西泽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无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西泽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明确向本院表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查得被执行人***(江苏)金属特钢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临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临裁裁字第0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周 飞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袁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