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坤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9072号 原告:***,男,1993年7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坤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坤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被告青岛坤润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9,083元(6361元/月x3个月)、护理费6361元(6361元/月x1个月)、残疾赔偿金108,968元(54,484元/年x20年x10%)、被抚养人生活费261,4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300元,以上共计261,443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被告青岛坤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是包工头,找原告***到青岛坤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地从事钢筋工绑扎钢筋工作,劳务费360元/天。2020年9月2日,原告***在工地扎柱子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致使右桡骨头骨折。随即***的弟弟***将原告***送到城阳古镇医院医治,用石膏固定。***的弟弟***垫付医疗费用一千多元。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十级。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其起诉主体有误,请求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