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坤润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岛坤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3918号
原告:青岛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锦盛二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坤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下崖社区金岭一号路207办公室。
原告青岛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坤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青岛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