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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国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3民初212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国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88527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陈华银诉四川国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