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

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与江苏五色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82执2307号
申请执行人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五色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江苏五色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前支付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897641.72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以4897641.72元未履行部分为本金,案年利率9.6%计算)。二、双方就本案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2990元,由江苏无色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受理后,由沈飞宇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920631.72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90元,执行费51606元(未预缴)。 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五色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有车牌号为苏F×××××的汽车一辆,无有价证券,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9日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但未能实际扣押。 3、至如皋市××街道××村村委会调查,该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 4、于2019年7月15日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如皋市××街道××村承租土地上的苗木、喷滴灌设施、大棚,两轮拍卖均已流拍。 5、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6、向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反映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所查封苗木、喷滴灌设施、大棚,两轮拍卖均已流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向本院反映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公告、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张 鑫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