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682民初6954号
原告无锡明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申公司)与被告江苏五色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色原公司)、第三人浙江日日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日新公司)、第三人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大世界公司)、第三人俞国良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建议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传华、杨杰,第三人俞国良的委托代理人朱舒阳、沈文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色原公司、第三人日日新公司、花木大世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明申公司在起诉时系被告五色原公司持股比例为5%的股东,其有权起诉请求相应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及临时董事会决议。现原告明申公司在相应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及临时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撤销2020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均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被告五色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分为临时会议和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电话通知全体董事参加;临时会议可视需要即时电话通知召开。第十九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通过生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案中,2020年6月29日由董事俞国良主持、董事王志刚出席的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形成2020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但该临时董事会召开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通知董事长朱松鹤召集、主持、参加,故原告明申公司主张该次临时董事会召集程序违法,并据此请求予以撤销该次临时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第三人俞国良抗辩称系因无法联系董事长朱松鹤,对此其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根据2020年6月29日当日俞云发送短信给朱松鹤以及此后向朱松鹤、明申公司邮寄送达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事实来看,朱松鹤并非无法联系,且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董事长朱松鹤存在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情形,故第三人俞国良的该抗辩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被告五色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1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可由董事会确定时间,电话通知即时召开。第十二条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本案中,被告五色原公司基于2020年6月29日形成的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于2020年6月30日由董事俞国良主持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原告明申公司缺席)。根据上述分析,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因会议召集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章程规定,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在第三人俞国良不能证明董事长朱松鹤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情况下,其主持召开该次临时股东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且根据监事俞云发送给原告明申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松鹤的短信内容来看,仅告知了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时间及地点,并未告知具体的表决事项,故原告明申公司主张2020年6月30日形成的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基于前述分析,在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因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况下,在此基础上形成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亦应当予以撤销。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五色原公司(曾用名称为如皋明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如皋明申农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3日,股东分别为第三人日日新公司(持股比例为60%)、第三人花木大世界公司(持股比例为30%)、第三人俞国良(持股比例为5%)、原告明申公司(持股比例为5%),董事会成员为朱松鹤、第三人俞国良、王志刚,俞云担任监事。被告五色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1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可由董事会确定时间,电话通知即时召开”。第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分为临时会议和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电话通知全体董事参加;临时会议可视需要即时电话通知召开”。第十九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通过生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五色原公司作出《2020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内容为:2020年6月29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了临时董事会。本次会议由董事俞国良主持,董事王志刚出席了本次会议,监事俞云列席参加。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同意于2020年6月30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安排如下:一、会议时间:2020年6月30日上午9:00;二、会议地点:如皋花木大世界会议室;三、会议议题:1、根据2019年5月10日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改选新的董事成员;2、改选监事;3、对由朱松鹤、张世朋、张瑛等人组成的经营管理团队可能存在的职务侵占行为进行商讨;4、修改公司章程”。俞国良、王志刚在该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2020年6月29日下午3:59分,俞云向原告明申公司、朱松鹤发送一则短信,内容为:根据五色原公司2020年6月29日的董事会决议,定于2020年6月30日上午9点召开五色原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地点:如皋花木大世界四楼会议室,请您准时出席!”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五色原公司作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俞国良主特,于2020年6月30日在如泉花木大世界四楼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花木大世界公司(授权代表王志刚)及股东俞国良、股东日日新公司(授权代表俞国良),监事俞云到会参加,股东明申缺席。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一致同意,做出如下决议:1、选举俞云为公司新董事,公司新一届的董事会成员为:俞国良、王志刚、俞云。2、同意俞云辞去公司监事职务,重新选举柴江权为公司监事。3、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司经理为法定代表人。4、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一致同意,对股东明申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张世朋,朱松鹤、张瑛等人,在管理公司期间,涉嫌职务侵占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5、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一致要求,股东明申公司执行2019年5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赔偿公司损失、退还多收的苗木款项”。第三人花木大世界公司、第三人日日新公司、俞国良在该决议上签字确认。
同日,被告五色原公司作出《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内容为:“2020年6月30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了临时董事会,本次会议由董事俞国良主持,董事会全成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监事柴江权列席参加,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同意,做出如下决议:1、选举俞国良担任本公司董事长。2、公司印章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向董事会负责,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3、聘任朱松鹤继续担任公司经理,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开展下列工作:(1)负责按股东会决议向明申公司要求赔偿事宜;(2)负责按股东会决议追回明申公司多收的苗木款项事宜;(3)按照董事会授权处理诉讼事宜;(4)按董事会要求承担其他日常管理工作。4、由花木大世界公司保管的公章(编号:3206820955709),是公司唯一合法的公章。朱松鹤擅自私刻的公司公章,应当马上交还,因其使用私刻公章给公司造成损头的,追究其法律责任。5、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依法追究明申公司派驻的张世朋、朱松鹤、张瑛等人可能存在的职务侵占行为”。
此后,被告五色原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明申公司、朱松鹤邮寄送达了2020年6月30日的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上述事实有章程、2020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短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撤销被告江苏五色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二、撤销被告江苏五色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江苏五色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无锡明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62×××32;江苏五色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62×××57;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62×××40;浙江日日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62×××73;俞国良的缴费账号:62×××65。收款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左建明
法官助理 池 锋
书 记 员 朱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