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

南通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2民初9749号
原告南通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南通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十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75元由原告南通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祥源
书记员  朱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