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

无锡明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俞国良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2民终5478号
上诉人无锡明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申农业)因与被上诉人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木大世界)、俞国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申农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承担。事实和理由:因花木大世界、俞国良违反重组协议的约定,导致明申农业无端管理江苏五色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色原公司)的基地及苗木而产生巨大支出及费用,且该部分费用与日俱增,因此,花木大世界、俞国良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明申农业为五色原公司基地投入的所有费用。1.五色原公司各股东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达成一致决议的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满足公司法及章程的要求,合法有效。而且,明申农业与五色原公司也形成了基地的交接书,五色原公司作为移交人盖章确认,再次确定了五色原公司各方股东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及约束力。2.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是否收益与明申农业的主张没有关联,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违约方是否获利为前提。3.明申农业即使存在销售部分苗木的获利,也无法完全折抵成本,明申农业存在巨大损失。
花木大世界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五色原公司各股东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以五色原公司的资产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构成变相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该部分约定无效。2.案涉三基地的资产是五色原公司无偿交给明申农业,明申农业可就苗木进行经营出售,明申农业是受益方,理应承担相应成本。 俞国良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五色原公司各股东签订的《协议书》减少了五色原公司的资产,应为无效。2.明申农业获得三基地并非基于五色原公司各股东签订的《协议书》,而是基于股东身份,股东对持股的公司资产进行管理,不应要求其他股东按照《协议书》承担相应责任。3.明申农业作为五色原公司的股东管理目标公司资产是其应尽的义务,俞国良仅持有五色原公司5%股权,并非明申农业管理五色原公司三基地的受益人。4.明申农业管理五色原公司的三基地没有损失,反而有获利。
明申农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花木大世界、俞国良赔偿明申农业损失5435739.2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五色原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股东为明申农业(占股5%)、浙江日日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日日新公司)(占股60%)、花木大世界(占股30%)、俞国良(占股5%),法定代表人为朱松鹤。浙江日日新公司股东为明申农业(占股60%)、俞国良(占股20%)、杭州余杭日日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股20%),法定代表人亦为朱松鹤。 2018年6月28日,明申农业、浙江日日新公司、花木大世界以及俞国良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鉴于:1.明申农业、浙江日日新公司、花木大世界、俞国良于2017年1月19日合作重组了五色原公司;2.各方因经营理念分歧,无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各方同意对五色原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关资产及债务进行拆分重组,上述拆分重组可以以股权收购、资产拆分等各方接受的合理方式进行;3.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有意合作收购明申农业持有的浙江日日新公司60%股权、五色原公司5%的股权以及对五色原公司的债权等权益(以下简称目标资产)。为了保障本次收购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方签订如下框架协议:一、目标资产:1.明申农业持有浙江日日新公司60%股权。浙江日日新公司资产包括五色原公司60%的股权,梧州日日新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浙江可道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期权,无锡日日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1)五色原公司拥有下列资产:苗木约4000万株(含如皋、连云港、无锡、桐乡、梧州各基地苗木),生产基地约1800亩,以及生产用房大棚等设施。(2)梧州日日新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拥有下列资产:柑桔果树约52000株,生产基地1100亩,以及生产用房、大棚等全部设施。(3)浙江可道实业有限公司拥有下列资产:商铺4221平方米,办公楼681平方米。2.明申农业持有五色原公司5%的股权。五色原公司资产包括:苗木4000万株(含如皋、连云港、无锡、桐乡、梧州各基地苗木),无锡基地及全部资产,其他生产基地1800亩。3.明申农业对五色原公司1300万元或有账面债权。二、收购方式:1.收购对价:各方同意花木大世界、俞国良两方以2000万元现金加原五色原公司所属的连云港、无锡(含基地全部资产)、桐乡三个基地的现有苗木为收购对价,收购明申农业持有的目标资产。各方同意采用最合理、节约交易成本的方式完成收购,明申农业取得的苗木对价部分以苗木交易的方式进行。2.各基地相关费用分担:各方同意以2017年12月31日为分担基准日,该基准日后连云港、无锡、桐乡三个基地的土地租金、员工工资及水电费之未付的费用由明申农业承担,并在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支付完第一次1000万元后10日内完成上述三个基地的费用清算。3.各方同意浙江日日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由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承接并负责处理。4.支付及交付方式:(1)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向明申农业交付连云港、桐乡、无锡基地(包括基地全部资产);(2)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支付1000万元现金给明申农业,同时明申农业同意将五色原公司的5%股权转让给花木大世界、俞国良,并将五色原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3)各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天内花木大世界、俞国良再向明申农业支付1000万元现金,同时明申农业同意将其持有的浙江日日新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放弃对五色原公司1300万元或有账面债权的诉求。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花木大世界、俞国良需要征求浙江日日新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方可转让。……四、其他事项:1.各方同意应在花木大世界、俞国良交付首期实物前签订正式的苗木交易协议及相对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或其他正式交易文件,产生的苗木交易费用包括税费等应由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承担。2.各方同意正式交易文件确认后及时开展有关基地托管、苗木销售方面的合作谈判,具体合作条件由各方协商确定。3.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至连云港、无锡、桐乡基地交付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各方各自负责根据本协议所取得的基地的生产管理资金。4.本框架协议签订后,各方应确定联系人负责分担费用核算、基地移交、苗木销售对接等事宜。5.各方同意,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支付完上述2000万元现金后,各方原签订的《浙江日日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框架协议》、《如皋明申农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及基于上述协议而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苗木交易协议》等其他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中止履行;各方签订正式苗木交易协议后,终止履行。各方互不承担责任。如果花木大世界、俞国良不能按期支付完上述2000万元现金,则本协议无效,明申农业有权追究相关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协议下方明申农业由朱松鹤代表签字,浙江日日新公司由朱松鹤代表签字,花木大世界由王志刚代表签字,且均加盖了公司印章。俞国良签字捺印。 2018年7月13日,明申农业(法院注:朱松鹤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与五色原公司(法院注:仅加盖了五色原公司公章)签订了《基地交接备忘录》,载明:根据明申农业、花木大世界、浙江日日新公司及俞国良四方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五色原公司应向明申农业移交连云港、无锡、桐乡三个生产基地的苗木及资产,为保障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明确下列事项备忘:1.移交小组为,五色原公司成立移交小组,组长为俞国良,组员为俞云(负责行政人事资料移交工作)、罗国明(负责财务费用清算及财务相关资料移交)、肖浩俊(负责基地苗木、物资及相关资料移交);2.接交小组为,明申农业成立接交小组,朱松鹤为组长,张宏明、张瑛、黄永生为组员;3.移交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连云港基地、2018年7月13日无锡基地、2018年7月13日桐乡基地;4.移交标准:(1)上述各基地苗木、设施、物资等均按现状移交;(2)各基地相关费用由双方财务负责人进行汇总核算,费用分担及清算按上述《协议书》的规定执行;(3)各基地的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决定去向,明申农业不留用的人员,由五色原公司负责安置;(4)每项移交尽量制订移交清单,由双方指定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签字确认;(5)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应由双方组长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018年7月12日,明申农业代表朱松鹤与五色原公司代表俞云、连云港基地社员(汪振元、祁德平、孙传花、祁昌兰)及民工代表任建书签订了《关于连云港基地社员及其他民工的工资费用解决方案》,约定:鉴于:1.五色原公司与全体社员、民工于2018年4月1日就五色原公司下设的连云港苗木工社签订的《黄金枸骨苗木培育承包合同》;2.明申农业、浙江日日新公司、花木大世界、俞国良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连云港苗木工社的资产及管理权由五色原公司移交给明申农业,现就社员及其他民工的工资费用结算做如下说明:1.签订《黄金枸骨苗木培育承包合同》的社员2017年的未付劳动收益由五色原公司承担并负责支付;2.签订《黄金枸骨苗木培育承包合同》的社员2018年的未付劳动收益由明申农业承担并负责支付,但上述费用的具体数额由明申农业及五色原公司根据相关协议核实确认并经全体社员及民工认可;……4.2017年未付的其他民工工资由五色原公司负责承担并负责支付结算,2018年未付的其他民工工资由明申农业负责承担并负责支付,但上述费用的具体数额由双方根据考勤记录核实确认并经全体社员及民工认可。同日,朱松鹤代表明申农业与俞云代表五色原公司签订了《关于连云港基地管理人员交接的备忘录》,载明:根据明申农业、花木大世界、浙江日日新公司、俞国良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连云港苗木工社的资产及管理权由五色原公司移交给明申农业,现就管理人员的安置及工资费用结算,特做下列事项备忘:1.从2018年7月13日起,管理人员(查叶伟、张梦飞、尹翔、尹舒宁)由五色原公司负责安置;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未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由明申农业根据上述协议书的规定承担并负责支付。 2018年7月13日,朱松鹤代表明申农业与俞云代表五色原公司又签订《关于桐乡基地员工(管理人员及民工)交接的备忘录》、《关于无锡基地社员及其他民工的工资费用交接备忘录》、《关于无锡基地管理人员交接的备忘录》。其中《关于桐乡基地员工(管理人员及民工)交接的备忘录》约定:根据明申农业、花木大世界、浙江日日新公司、俞国良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桐乡基地的资产及管理权由五色原公司移交给明申农业,现就基地员工的安置及工资费用结算,特做下列事项备忘:1.从2018年7月14日起,管理人员李君舰由明申农业承接留用,相应的劳动关系一并转移到明申农业;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未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由明申农业根据上述协议书的规定承担并负责支付;3.民工的工资费用结算说明:2017年未付的民工工资由五色原公司承担并负责支付,2018年未付的民工工资由明申农业承担并负责支付,但上述费用的具体数额由五色原公司、明申农业双方根据考勤记录核实确认并经上述民工认可。《关于无锡基地社员及其他民工的工资费用交接备忘录》约定:1.签订《黄金枸骨苗木培育承包合同》的社员2017年的未付劳动收益由五色原公司承担并负责支付;2.签订《黄金枸骨苗木培育承包合同》的社员2018年的未付劳动收益由明申农业承担并负责支付,但上述费用的具体数额由明申农业与五色原公司根据相关协议核实确认并经社员认可;……4.除社员外的其他民工工资的说明:2017年未付的其他民工工资由五色原公司承担并负责支付结算,2018年未付的其他民工工资由明申农业负责承担并支付,但上述费用的具体数额由明申农业、五色原公司根据考勤记录核实确认并经上述民工认可。《关于无锡基地管理人员交接的备忘录》约定:根据明申农业、花木大世界、浙江日日新公司、俞国良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无锡苗木工社的资产及管理权由五色原公司移交给明申农业,现就管理人员的安置及工资费用结算,做下列事项备忘:1.从2018年7月14日起,管理人员(雷建伟、朱伟、张琦)由明申农业承接留用,相应的劳动关系一并转移到明申农业,其余管理人员(许向杰、贾利平)由五色原公司负责安置;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未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由明申农业承担并负责支付。 后,明申农业对上述三基地苗木进行管理,但因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2000万元价款,明申农业即认为其对三基地苗木管理投入的实际成本系花木大世界、俞国良违约造成的损失。 一审中,明申农业举证了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的代付款证明、付款申请单、电子回单、工薪表、工资表、差旅费报销单、费用报销审批单、借款审批单、收据、发票、补贴表、内部结算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明申农业因花木大世界、俞国良违约导致其在上述期间内因管理三基地产生损失金额为1735769.7元。明申农业还提供了合同审批单、黄金枸骨苗木培育承包合同、费用报销审批单、租赁协议、土地租赁合同、委托支付函、土地租赁经营协议书等材料,用以证明明申农业因花木大世界、俞国良违约将产生土地租金押金、人工费、水电费、设计费等损失共计2885739.2元。针对该组损失,明申农业进一步举证了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清单、付款申请书、电子回单、费用报销审批单,用以证明上述2885739.2元损失中有408842.21元已实际发生。 花木大世界举证了微信名为“土人”、微信号为“mingshennongye”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时间段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拟证明无锡、桐乡、连云港基地苗木由明申农业销售,销售收入应向五色原公司返还。俞国良则认为明申农业无权销售五色原公司所有的苗木,即使明申农业有权销售,销售所得款项也应抵扣其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对此,明申农业认为,其基于《协议书》接收了三基地苗木,对苗木进行管理并少量销售,销售所得应由五色原公司向其主张,不能抵扣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后因《协议书》不再履行,三基地苗木需要返还五色原公司;又因双方对五色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产生争议,明申农业认为是俞国良,而俞国良予以否认。对此,俞国良举证了(2019)苏0682民初5158号案件民事诉状及传票,该案为五色原公司起诉俞云、浙江日日新公司、俞国良、花木大世界,要求其返还五色原公司财务账册。俞国良认为从该案起诉情况来看,五色原公司并非在其实际控制之下。 关于《协议书》的履行状态问题,明申农业表示希望继续履行,花木大世界、俞国良则称不需要继续履行。此外,明申农业、花木大世界、俞国良一致确认《协议书》约定的“以五色原公司所属的连云港、无锡(含基地全部资产)、桐乡三个基地的现有苗木为股权收购对价”并未经过五色原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议,各方也未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明申农业取得的苗木对价部分以苗木交易的方式进行”及“各方同意应在花木大世界、俞国良交付首期实物前签订正式的苗木交易协议及相对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或其他正式交易文件,产生的苗木交易费用包括税费等应由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承担”实际履行。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基地交接备忘录》、《关于连云港基地社员及其他民工的工资费用解决方案》、《关于连云港基地管理人员交接的备忘录》、《关于桐乡基地员工(管理人员及民工)交接的备忘录》、《关于无锡基地社员及其他民工的工资费用交接备忘录》、《关于无锡基地管理人员交接的备忘录》、代付款证明、付款申请单、电子回单、工薪表、工资表、差旅费报销单、费用报销审批单、借款审批单、收据、发票、补贴表、内部结算凭证、合同审批单、黄金枸骨苗木培育承包合同、费用报销审批单、租赁协议、土地租赁合同、委托支付函、土地租赁经营协议书、微信朋友圈截图、(2019)苏0682民初5158号案件民事诉状和传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明申农业、浙江日日新公司、花木大世界、俞国良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内容,作为五色原公司的股东,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收购目标资产时所应支付给明申农业的收购对价中部分为五色原公司资产[五色原公司所属的连云港、无锡(含基地全部资产)、桐乡三个基地的现有苗木],但明申农业、花木大世界、俞国良均一致确认此部分收购对价支付并未经过五色原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在未见五色原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确认同意以公司资产为花木大世界、俞国良向明申农业支付收购对价并公司财务账面形成公司对花木大世界、俞国良相应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作为五色原公司股东的明申农业、浙江日日新公司、花木大世界、俞国良的上述约定显然侵犯了五色原公司及五色原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部分内容应为无效。 鉴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明申农业、花木大世界、俞国良在达成前述无效内容时显然均有过错,故各方因上述无效内容而导致的损失亦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除此之外,即便从公平合理角度考量,明申农业在取得五色原公司连云港、桐乡、无锡基地苗木时也未按照协议约定采用苗木交易的方式进行以及“在花木大世界、俞国良交付首期实物前签订正式的苗木交易协议及相对应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正式交易文件”,而是直接接收,此亦属违约行为;加上其又自述在接收上述三基地苗木之后已自行销售了部分苗木,销售所得也未折抵其投入;更主要的是,其接管三基地后对苗木投入的管理成本客观上并未导致花木大世界、俞国良直接获益(协议履行完毕该管理成本系明申农业为自身利益而投入,利益应归属明申公司;协议未履行完毕该管理成本仍应体现在五色原公司身上,因为三基地苗木所有权仍属于五色原公司,这也就是明申农业抗辩其接收后销售部分苗木的获利应由五色原公司向其主张的逻辑依据),在此情况下明申公司既已自行销售接收管理的部分苗木获利,又要求花木大世界、俞国良完全承担其对三基地苗木投入的管理成本,照此结果其因前述无效约定非但毫无损失且还能从中获利,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本院认为,根据五色原公司各股东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收购明申农业持有的五色原公司的股权和浙江日日新公司的股权,对价包含五色原公司所有的“连云港、无锡、桐乡”三个基地的苗木,实质系受让股权的股东以目标公司资产支付股权转让款。虽然该协议由五色原公司所有股东签字确认,但以目标公司资产代股东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实质上减少了目标公司的资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属于变相抽逃出资。该支付方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据此,《协议书》中约定的“连云港、无锡、桐乡”三个基地仍属于五色原公司所有。明申农业管理上述三个基地并为此作出的投入,属于为五色原公司的利益所为。如明申农业认为作出的投入应得到补偿,也应该向上述基地的所有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五色原公司的其他股东主张。退一步讲,如按明申农业的主张,各方签订的案涉《协议书》合法有效,那么按该《协议书》履行的结果就是明申农业取得案涉三基地的相应权利,其也是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所支出的费用更与花木大世界、俞国良无关。 综上,明申农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50元,由明申农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利娜 审判员  费益君 审判员  王俊梅
书记员  高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