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

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与南通海业重工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02执14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大明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南通海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船舶集中区天生片(福利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被执行人:***,女,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被执行人:吴焱,女,1981年10月10日,汉族,住南通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申请执行人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海业重工有限公司、***、苗路华、**、吴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费51112元,案款人民币1326062元且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花木大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依据(2017)苏0602执1469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牌号为苏F×××××汽车的查封。
二、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1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