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再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屹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南路40号(东方商务广场)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芬,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普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西侧-1。
法定代表人:王槐欣,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万年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屹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普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苏10民终1747号民事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19作出(2020)苏民申15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在与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屹成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润扬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普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过程中,因**先后伪造原江苏润扬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及名称变更后的***屹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用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书面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清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造成灵屹成公司未能实际参与诉讼,剥夺了灵屹成公司的一、二审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苏10民终1747号民事裁定及仪征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1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仪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何培祥
审判员 周 涛
审判员 华桂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丽君